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非公职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身份证号:4413231992********)驾驶机动车(车牌号码:粤L*****)途径惠阳区**街道**路**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44.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文强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电话: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保证人刘某某:150********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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