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3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委大楼**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梅秀路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梅秀路(北往南方向)邮政路段时,该车与路中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并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29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周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涉案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行车轨迹查询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鉴定;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现场录像,监控视频,行车轨迹查询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庆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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