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园**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碧桂园内路翠山湖畔路段时,与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已与胡某某家属协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入所体检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沈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7.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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