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1时54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 (酒精)含量为 1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满红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3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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