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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4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118省道(平步大道)上行82公里659米路段醉酒驾驶一辆车牌为粤A44****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8.1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60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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