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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座**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号)。2014年4月9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6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时25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F1****号小型轿车途径广珠西线高速路,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芳和街东196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4.8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行驶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0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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