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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70********,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西林县**镇**屯朋友家中喝酒,晚上21时许其就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桂L****6)返回家。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电站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轿车(车牌桂A****8)发生碰撞。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81mg/100ml。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7611****;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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