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开阳县楠木渡镇红星村杨柳湾组其家中出发,到该村组小地名为漩洞坳口的责任地里拖运菜籽,当其行驶至漩洞坳口附近路段时,被开阳县公安局楠木渡镇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转开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71.8mg/100ml,大于80mg/100ml。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431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271.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川平
检察官助理 刘前珊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8518****);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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