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乡**村**小区**号,群众,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38分许,怀安县交警大队左卫中队民警在怀安县左卫镇中学红绿灯路口北600米处执勤巡逻时,发现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冀GG****的小型轿车,经查,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3mg/100m1,怀安县左卫镇卫生院对周某某进行了血液抽取,血样送至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9月14日收到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交通警察现场检查、抽血等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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