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局**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阳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惠阳区看守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他人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搭载他人行驶至惠阳区镇隆镇楼寨村路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被送往中信惠州医院进行治疗,并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抽取血液后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7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于2019年9月7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媛萍
检察官助理 胡慧浓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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