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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8********,汉族,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号。199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金河路由九江蛟龙港往双流城区行驶。至正通路路口与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追尾,致车辆受损。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挡获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0.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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