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楼**号。199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双流区金河路由九江蛟龙港往双流城区行驶。至正通路路口与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追尾,致车辆受损。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挡获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0.3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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