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小丹,四川方有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其朋友在本市武侯区“米乐星KTV(南门店)”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经本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周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30毫克/100毫升。后经送武侯区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7.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达137.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溪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5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