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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周某某, 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0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3日23时23分许,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M*****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与蜀辉路交叉路口往金辉路与蜀鑫路交叉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金辉路9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69.1毫克/100毫升,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同时查明:周某某酒后驾驶的川M*****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号牌信息、车辆品牌、车辆识别代号均与登记信息不符,周某某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登记备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建立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4817****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壹张,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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