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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单元**号,住高新西区**大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川AY****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成都市天映路伊犁牛肉面馆出发,沿高新区西源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源大道电子科大南一门2006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3.2毫克/100毫升和86.1毫克/100毫升,周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周某某驾照证状态为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其血液乙醇浓度较低,但驾驶车辆达报废标准,且驾驶证注销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4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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