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县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文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客车,从碧口镇碧口街驶往碧口加油站方向,21时17分许,行驶至碧口派出所门口路段时,与潘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样,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173号鉴定意见书意见: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7.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05月18日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第622626120200000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娟
检察官助理:李雪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文县城关镇县城***********。
2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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