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家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0时3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2.30mg/l00ml。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08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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