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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镇某KTV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1.43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周某乙、吕某某的陈述;3.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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