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期**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30分许,天元交警大队民警在天元区长江广场南口进行酒驾检查时,对长江路由南往北驶来的号牌为湘******的小型轿车的驾驶人周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医院进行血液取样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05mg/100ml。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
检察官助理:黄小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7330****;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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