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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7年**月**日生,男,居民身份证4302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物业公司保安,户籍地及现住地株洲市**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5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12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0时2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防盗号00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区***路**街行驶时,自行摔倒在地,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7.08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2月1日,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当事人、驾驶人、车辆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家属通知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指纹提取笔录、人身检查记录、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无牌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雄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733****。

2.案卷材料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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