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待业在家,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12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处罚,于2015年12月25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9月28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2019年10月8日被桂东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0日被桂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D*****号小型轿车在桂东县桂东大道交警大队门口路段由金三角土菜馆人行道倒车进入桂东大道时,与李某某驾驶由桂东县***往桂东县***(由西往东)方向沿****直行的车牌号为湘L*****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血液中乙醇定量为147.95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64号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应明
检察官助理:甘灵翀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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