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镇**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3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榆树市闵家镇至刘家镇马方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赵家村李屯附近,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吉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0.3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检察官助理:徐洲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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