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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B****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从武陟县谢旗营镇前高村行驶至武孟线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41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学军

王  斌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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