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芝山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非运营)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世博美域小区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处理事故时发现周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5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公共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君辉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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