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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路**幢**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罚款4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经查询,准驾车型E)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车牌粤DQ****)外出,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路路口时,碰撞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牌粤DW****),致被告人周某某受伤倒地。随后,李某某当场报警,交警到场处置。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颞枕部头皮擦伤、额部皮肤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锁骨中段骨折、左小腿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周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年3月6日至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受伤后在外治疗。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22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病历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通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夏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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