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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6********汉族初中文化,网约车驾驶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时1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1****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8公里600米宁连主线收费站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京高速公路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街道**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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