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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街道办事处**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侦查,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9****号小型轿车,在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嘉慧园小区南门大路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年4月28日,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为I59.9mg/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份、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等;

2.证人吴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报告 徐公交物(毒物)字[2020]7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岳德成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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