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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0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物流工作,住住江阴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县**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1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收容劳动教养1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故未收押),于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7小型轿车沿江阴市周庄镇长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璜路135号门口地段时,车辆前部撞到路灯杆,造成车辆以及路灯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离开现场。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56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修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1月2日21时05分许,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苏B9K8L1小型轿车从江阴市金童小区门口出发行驶至江阴市澄鹿路中港石化绮峰加油站加油,后因醉酒严重导致无法继续开车,群众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5mg乙醇/100ml血液。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徐某某、江某某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 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检查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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