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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NR****小型轿车,沿沭阳县南湖街道临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沈阳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43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沭阳县中心医院对其抽血备检。2020年1月13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

2020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酒驾驶苏NR****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梦溪街道迎宾大道行驶至与台北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追尾撞同方向行驶李某某驾驶的苏NQ****小型轿车,致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沭阳县仁慈医院对其抽血备检。2020年1月13日,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查获、呼气、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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