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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石家庄市交管局环城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元氏县城盛世常山小区门口与门卫发生争执,周某某驾驶车牌为冀A*****的小型轿车挡住盛世常山小区门口。后被赶到现场的元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及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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