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楼**楼**门**号,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冀B1****小型普通客车沿唐山市谊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梁家屯路口时,被正在执行治理酒驾任务的交警现场查处,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随后被采集血样并封存送检。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51.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冀B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2.案件来源、查处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淑艺
检察官助理:梁家忱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