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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南楼**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B*****号小型客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吉祥尚府红绿灯路口时,与因红灯停车等待通行的李某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冀C*****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64.45mg /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省昌黎县医学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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