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55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涞源县百泉路与沙河大街交叉口西300米处被执勤交警截获,经现场对驾驶人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经依法对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8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庆刚
检察官助理 张琳萱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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