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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6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石家庄**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小区**楼**单元**号。周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沿赵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左转进入中华大街高架,途径北二环主路、西二环主路、和平路高架,沿和平路高架由东向西行驶到植物园街下桥处,被环城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交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42/100ml,后环城交警大队交警带其抽血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振虎

2020年12月25

附:1.本案案卷二册,光盘2张

2.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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