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18年8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5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后因依法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20年11月2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藁城区**村北(68公里处)时,与同向前方的魏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为160.52mg/100mL。经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