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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0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赵县304乡道2公里处被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静脉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161.3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查获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跃云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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