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罚款2000元。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4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BSR032小型面包车,沿兰考县堌阳镇至王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堌阳镇贺村南30米处时,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后将其控制至兰考堌阳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送检周某某血样检出乙醇, 含量为205.8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周某某对自己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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