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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5********,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宜阳县城关镇文明西路吃饭喝酒。次2019年11月9日凌晨,周某某驾驶豫C7****号小型轿车和朋友前往神话KTV唱歌,行驶至宜阳县安虎线解放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前科及身份证明、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移送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若条件符合可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花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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