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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7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19分许,渑池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内巡逻,当巡逻至渑池县仰韶大街中段时,发现一辆豫M40***两轮摩托车有违法嫌疑,经检查豫M40***摩托车驾驶员周某某涉嫌无证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民警现场用酒精检测仪器检查,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2019年9月20日22时40分,将周某某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19年9月29日收到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豫金剑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54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195.4mg/100ml,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4、讯问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5000元至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街**组**号,电话:155 3985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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