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3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杭州**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萧山区**镇**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杭州市上城区涌金广场停车场出发,途经西湖大道,当其驾车沿西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月影
2018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