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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15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金华市江南开发区**街道**村**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5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许至25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唐宅社区一家小酒吧喝酒,之后,周某某驾驶浙AV3****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准备回家,25日1时39分许,周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金华市开发区秋滨街道前周社区无名路张庆家路段,与停在路边的某某所有的浙G8****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周某某继续行驶,1时50分许,周某某行驶至前周村44号地段处时与路边的花坛和标志杆发生碰撞造成花坛和标志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周某某停车并在车内睡觉村民发现后报警。

之后,周某某被出警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测试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2020年5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6月1日,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周某某负该两起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已赔偿两起事故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2.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4.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检察官助理:陈惠琳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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