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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9********,汉族,大专文化,海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寓**座**房,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寓**座。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朋友潘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与友谊路交叉口晓云国际广场内的“深夜味馆”店内吃宵夜喝酒。4时许,喝酒结束后,周某某步行回家休息。6时许,周某某步行到晓云国际广场的停车场取车,在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3****小轿车载着前妻朱某某和小孩途经滨涯路、金牛路、南海大道、龙昆南路、迎宾大道,到达海口恒大旅游城小区后,独自驾车离开小区原路返回家,当行驶至龙华区迎宾大道与凤翔西路红绿灯处时因饮酒后疲劳就在驾驶座上睡着,后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88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统查询,周某某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系无证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公寓**座,联系电话15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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