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住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新城区**小区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9.39mg/100ml。
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灰色奇瑞牌小型普轿车,沿新城区**小区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学**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9.39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大队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永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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