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NWM****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高速桥下红星国际新城路段时,该车左转弯时与正常直行由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电动车乘客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未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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