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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3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五个朋友在深圳市大鹏南澳较场尾**民宿吃饭饮酒后,叫了代驾但没人接单,于2020年4月8日2时20分许驾驶粤BN0****小型汽车准备回深圳市光明区,行驶至大鹏区大鹏街道滨海二路龙岐湾路段时,该车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碰撞后粤BN0****号车侧翻,造成隔离护栏损坏及被告人周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朱某某,联系电话为150*******。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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