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裴某某家中吃饭时饮用白酒。尔后,周某某驾驶号牌为鄂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处出发,沿升大线往升子坪村一组方向行驶。当车辆驶至红阳超市门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裴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家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7166****。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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