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3日凌晨1时4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E****9的小型轿车沿利川城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大道与**交叉路口附近时撞到郑某某停在道路右侧的鄂Q****5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8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郑某某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周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周某某提取血样视频资料;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磊
检察官助理:陈林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315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