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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 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豪天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西湖路与南洋大道交叉路口地段时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单、户籍信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登记表、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80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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