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房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16日因饮酒驾驶行为被房县公安局给予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P****3号小型轿车,行至房县城关镇东城门路和建设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49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血样提起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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