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5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0时,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鄂A****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阳光城小区门口,沿F阳光城小区内路段由东向西欲行驶至该小区地下车库内,当行驶至该小区18栋路段时,遇同向在前停靠的杨某某驾驶豫S****0号小型轿车,被告人周某某所驾车辆与杨某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黄陂区交通大队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并将其送至黄陂区人民医院抽血。后武汉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8.9mg/100ml。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赔偿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呼气酒精检测报告、鉴定意见;4.抓获经过;5.查获及抽血视频;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方式:1355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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