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1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9(临时)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龙某某驾驶的渝A****0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荆州市交管局二大队民警在处置该事故时,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现场对周亮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257.7mg/1OOml,遂将周亮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周亮采集其静脉血液样本,血样送至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经认定,周亮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送检周亮静脉血液样本中测出乙醇含量为256.lO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现场照片、呼吸酒精照片、血样提取照片等物证;2.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个人信息、荆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新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车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6.询问视频刻录光盘1张、现场查获视频刻录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饶芸安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市沙市区**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27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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